立足于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着眼于两岸三地经济、社会、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发挥政府、市场和客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聚集境内外家族办公室、相关研究领域、相关服务领域、相近行业组织的精英,共同构建行业资源整合、交流互动、协同合作、自律规范的平台。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章程目录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香港家族办公室协会,英文名称the Association of Family Offices in Hong Kong, 缩写为AFOHK。
第二条 本团体是在香港合法登记注册的家族办公室行业性组织。香港登记注册编号为62457607-001-12-13-5。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聚集行业精英与专家,创新家族财富管理与发展模式,发挥咨询策划功能,助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交流和创新,提升行业执业素质,提高行业竞争力;实施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会员合规经营,维持行业的正当经营秩序;促进会员忠实履行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按自身的特点非以盈利为目的的开展各项会务活动。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骆克道301-307号洛克中心19楼C室。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组织开展行业调查与研究,收集与处理信息,开拓市场和创新产品服务;
(二)为会员和客户提供双向服务,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宣传,组织投资者教育,普及行业发展相关知识,引导会员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三)协调会员开展经验交流,举办行业发展论坛,提供专业咨询与策划,推动行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四)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五)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维护行业秩序,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的业务纠纷,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树立合规经营理念;
(六)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和各类项目购买,提出法规、政策建议,制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七)实施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资格考试和资格管理,推行从业机构等级评估,提升会员单位的服务能力;
(八) 建立行业综合服务平台,整合行业资源,兴办创新性实体,服务于国家金融发展和会员需要,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
(九)积极推进会员单位的国内外行业发展交流与合作,联合会员开拓国际市场,规范会员单位对外交往活动;
(十) 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授权开展其它相关工作。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类别:
(一)会员类型分为专业会员和普通会员;会员主体分为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专业会员包括家族办公室机构、家族办公室研究机构及家族办公室服务领域资深人士。其中:单一家族办公室会员指为一个家族提供服务的家族办公室机构或个人;联合家族办公室会员指为多个家族提供服务的家族办公室机构或个人;
(三)普通会员包括以下四类:
1、金融类家族服务机构或个人。如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投资、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等会员;
2、非金融类家族服务机构或个人。如为家族提供法律、税务、移民、健康、医疗、等专项服务的机构;
3、教育培训类机构会员或个人,如:家族教育、专业从业人员培训;从业资质培训等;
4、团体类机构会员:关联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全部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赞同本团体的宗旨,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 机构会员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
(三)机构会员应有与从事家族办公室业务相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团队;
(四) 个人会员为有从事本行业或为本行业服务的专业机构从业资质或经历;并拥有个人从业资质证书等。
(五) 单位近三年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 个人近三年没有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
(七) 法人股东持续经营两年,财务状况良好;
(八) 其他本团体认为必备的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会员登记表》;
(二) 机构会员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个人会员提交个人从业履历、专业资质证书、个人名片等;
(三) 经秘书处初审,理事会无异议的报会长审批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及会员大会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和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三) 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四) 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 要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六) 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承担本团体委派的任务,并提供本团体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 服从本团体的自律管理;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团体履行机构会员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公司董事。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造谣、煽动、拉帮结伙,破坏协会团结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机构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机构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团体书面报告,在获准后予更换。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免职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组成的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 决定本团体的变更、合并、分立、终止事项;
(五) 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在提前十五日通知后,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会员大会,由其授权的一名副会长召集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一年。会员大会决议经到会(含受托表决会员)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予执行。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 听取和审议本团体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五) 选举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 决定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 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十一) 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根据会员在行业的地位、影响及各类会员比例情况选取候选人,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本行业中具有代表性;
(二) 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 支持本团体工作;
(四) 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网络会议、电话会议方式召开。如有必要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会议,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本团体工作的监督构。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团体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 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 审查本团体财务报告并向股东及会员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四) 向会员大会、监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监督意见;
(五)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理事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相应专业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名(系理事会首长),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设秘书长一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应具备本团体注册董事资格并受董事会委派为会长候选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任职,首届副会长候选人由筹委会从理事中提名(此后副会长由会长从理事中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会员代表或熟悉本行业的社会名人担任,经监事会推选产生;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为强化执行力,可由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两名执行会长,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法律法规,坚守行业操守,职业素质好;
(二) 在家族办公室财富管理行业有良好的影响和较高的声望;
(三) 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热爱本团体工作;
(五) 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岁;
(六) 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讨论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审议协会专业委员会、区域办事机构、协会下辖其它机构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及其它与会议研究事项相关人员组成。研究讨论日常工作重要问题。
第三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执行会长、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区域代表机构、下辖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五) 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本团体的顾问;
(六)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 执行会长协助配合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执行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指导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是: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政府资助、购买服务;
(三) 社会各界人士的资助、捐赠;
(四) 开展咨询策划活动、提供顾问服务的收入;
(五) 开展业务培训、等级评估及资质认定收入;
(六) 经费产生的孳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和行政区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行政区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制定章程修正案并经过半数表决通过,最终经会员大会审议并获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终止前须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日生效,按本章程规定程序修正。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